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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资产分公司被罚150万 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不合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3〕9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存在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合规、为信托公司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未按规定进行资产分类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责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改正,给予合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原泉、江杰、王丹、尹鹏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银行业监督 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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