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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湖北各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法护绿水青山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资料图】

通讯员 沈法宣

自制吸螺船,捞了600公斤螺蛳;猎捕夜鹭33只,卖了2万余元;水利和湖泊局因行政不作为,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湖北省各级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法护绿水青山,共建金山银山。

潜江法院庭审现场

自制设备“吸螺”600公斤受审

8月14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在该市白鹭湖管理区关山分场院内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潜江市四湖总干渠张金水域,使用吸螺船、组装吸螺机设备(配有拖曳泵耙刺)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螺蛳600.08千克。潜江检察院向潜江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自愿购买108万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该案将择期宣判。

同日,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并集中宣判。2023年6月至7月,孙某、李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在蔡山镇长江支流段、龙感湖水域、新开镇长江流域等多个水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经黄梅县渔政执法大队鉴定,8名被告人使用的钓具属于禁用渔具,捕鱼的地域及时期均在禁渔区、禁渔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李某等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对8名被告人均作出单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8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黄梅法院庭审现场

水利和湖泊局行政不作为被公诉

8月15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布着多个鱼塘、生猪养殖场以及用于家禽养殖的简易板房等建筑物,部分鱼塘属于养殖户自行筑坝修建,部分鱼塘水体与水库水体之间有连通渠,且存在生猪养殖废水直排鱼塘,然后通过连通渠流入红鹤水库,部分房屋及简易板房未经许可,属于使用者自行修建。

该市某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某水利和湖泊局对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违法建设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责令某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处理。

此外,荆门法院还发布了某葡萄种植合作社与某混凝土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某葡萄种植合作社的葡萄园与某混凝土公司隔道相对,某混凝土公司运输过程中大量粉尘飘至该葡萄园,裹附于葡萄树叶及葡萄之上,致使某葡萄种植合作社所产葡萄质量下降,经济受损。为此,某葡萄种植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某混凝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某葡萄种植合作社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某混凝土公司存在环境侵权行为。综合现场的粉尘情况、受粉尘污染的范围等因素,判决某混凝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某葡萄种植合作社的损失。

湖北高院考察调研沉湖湿地

湖北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司法宣传

近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用气枪猎捕了33只夜鹭被抓获受审。

案情显示,2022年5月,枝江市安福寺镇的刘某听说最近“野味”收价高,正好附近的山林里有不少鸟雀,刘某于是找来一把气枪猎捕了夜鹭33只,不久公安机关就根据掌握的线索顺藤摸瓜将刘某抓捕归案。

早在2021年8月,刘某就在枝江市安福寺镇区域内使用气枪猎捕夜鹭、斑鸠及其他野生动物分别出售给周边的餐馆和个人,非法所得共计20869元(已全部退缴)。其中,刘某猎捕的一种在当地叫做“瓦子”的野生鸟类,是鹳形目鹭科夜鹭,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被捕夜鹭价值万余元,刘某依规在审查起诉阶段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16500元至枝江市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账户。

除了巡回审判,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全国生态日”司法宣传,法官进学校、进村居、联合巡山巡水巡林、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签署环境司法协作协议等。

8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签订《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框架协议》,双方将在长江大保护资源环境司法审判领域展开合作。8月11日,武汉海事法院与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签署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协议;宜昌市长阳县人民法院近日联合“中国珙桐故乡”成立湖北省首个珙桐司法保护基地。

(图片由相关法院提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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